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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僑務辦公室課題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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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國務院僑務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務院僑辦)僑務政策及工作研究課題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證課題研究的順利實施和經費的有效使用,推動僑務理論的創新,促進僑務工作的拓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務院僑辦資助的課題範圍主要為僑務政策或與僑務工作有密切聯繫的理論研究。研究課題分為政策研究課題和工作研究課題兩類。工作課題主要由各地僑辦根據當地情況提出研究內容,國務院僑辦政研司審核認可,管理模式與政策研究課題類似,但經費支援力度不同。

  第三條 本辦法為課題管理的依據,課題申請單位和課題負責人應嚴格遵守。

  第四條 國務院僑務辦公室政策研究司(以下簡稱政研司)根據(內部)公開、公正、科學的原則,按照本辦法組織實施。

  第二章 課題立項

  第五條 課題立項包括申請、審批、簽約三個基本程式。

  第六條 國務院僑辦在啟動課題申請工作前,根據僑務工作發展規劃和戰略發佈課題指南,確定課題申報的時間、渠道、方式。課題可通過招標或委託方式落實。

  第七條 課題申請者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相關研究領域具有較高的學術地位、科研優

  勢或豐富的實際工作經驗;

  (二)具有為完成課題必備的人才條件和物質條件;

  (三)具有與課題相關的研究經歷和研究積累;

  (四)具有完成課題所需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

  (五)具有完成課題的良好信譽度。

  第八條 提倡和鼓勵學者與僑務工作者結合、跨部門和跨地區人員結合承接課題。

  第九條 申請者須填報《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僑務課題申請書》一式兩份。由申請人所在單位簽署意見、蓋具公章後寄送。一般情況下,一人不得同時申請主持兩個以上(含兩個)課題。在主持的國僑辦研究課題未完成時,不能申請主持新的課題。

  第十條 經國務院僑辦政研司或由其委託的有關機構對課題申請進行討論、諮詢和審核後,符合條件並通過審核的課題,由國務院僑辦發文給予批復,確定研究經費資助數額。

  第十一條 列入國務院僑辦課題的項目,應通過合同形式,確定相關各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經國僑辦審核認可的自選課題,管理方式如上。

  第十三條 對個別自選課題根據實際情況予以立項,但不資助。課題成果可以參加優秀論文評選。

  第十四條 對國務院交辦或國務院僑辦決定的緊急或特殊的研究任務,可另行立項。

  第三章 課題管理

  第十五條 國務院僑辦政研司負責課題管理,其基本職責是:

  (一)確定課題組織實施的具體方案;

  (二)聘請課題專家諮詢委員會;

  (三)審核課題年度執行報告、課題完成後的總結報告和課題經費的預、決算;

  (四)組織或委託其他機構進行課題的中期檢查或評估;

  (五)協調並處理課題執行中的一般性問題。

  第十六條 課題負責人基本職責是:

  (一)負責具體組織和指導課題實施,並在研究中擔負實質性的任務;

  (二)定期報告課題執行情況和年度經費決算,配合國務院僑辦政研司進行課題執行情況的檢查或評估;

  (三)向國務院僑辦政研司報告課題實施中需要協調的問題。

  第十七條 課題承擔者的基本職責是:

  (一)嚴格執行合同或計劃任務書,完成課題目標任務;

  (二)真實報告課題年度完成情況和經費年度決算;

  (三)接受國務院僑辦政研司對課題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四)接受並配合國務院僑辦委託的有關機構進行的中期評估或驗收評估,準確提供相關數據和資料;

  (五)及時報告課題執行中出現的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課題實施中必須建立年度執行情況報告制度,無正當理由不作報告的課題,停止撥付經費。如遇目標調整、內容更改、課題負責人變更、關鍵設計方案的變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對課題執行產生重大影響等情況必須及時報告。

  第十九條 課題執行中因自身因素致使課題研究進度滯緩、標準降低或其他與合同不符的情況,國務院僑辦政研司可提出警示、批評,直至中止任務、收回課題經費。

  第四章 課題驗收

  第二十條 國務院僑辦政研司負責課題驗收的組織工作。

  第二十一條 課題驗收以批准的課題申請書中約定的內容和確定的考核目標為基本依據,對課題的成果水準、應用效果和對僑務工作的影響、經費使用的合理性等應做出客觀的、實事求是的評價。

  第二十二條 課題驗收程式,一般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課題承擔者在完成研究後,向國務院僑辦提出驗收申請並提交有關驗收資料及數據;

  (二)國務院僑辦課題管理部門負責批復驗收申請,組織驗收,並提出“通過驗收”或“不通過驗收”的意見和結論,由國務院僑辦政研司審定後以文件正式下達。

  第二十三條 在組織課題驗收時,可臨時組織專家驗收小組,有關成員由國務院僑辦聘任。

  第二十四條 被驗收課題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通過驗收:

  (一)違反知識產權保護的有關法規;

  (二)預定成果未能實現或成果已無科學或實用價值;

  (三)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

  (四)擅自修改合同或申請書中約定的考核目標、內容、研究方案;

  (五)超過合同或計劃任務書規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務,並且事先未作說明。

  未通過驗收的課題,承擔者接到通知半年之內,經整改完善有關課題計劃及文件資料後,可再次提出驗收申請。如再次未通過驗收,課題承擔者四年內不得再承擔國務院僑辦課題研究。

  第二十五條 根據結題情況,國務院僑辦組織專家對課題的驗收材料進行評審,給出書面評審意見,並可組織優秀課題評選。

  第二十六條 課題研究的成果,包括專著、論文、軟體、數據庫、專利以及鑒定證明、成果報道等,應註明“國務院僑務辦公室研究課題資助”字樣。

  第五章課題的保密與出版

  第二十七條 國務院僑辦課題屬於內部文件,課題指南、課題管理文件及課題資料等未經批准不得公開發表,政策研究課題成果一般納入“秘密”級文件管理,如有必要,還可提高密級。

  第二十八條 如果課題負責人或承擔人認為該課題成果需要公開出版,應事先提出申請,經國務院僑辦政研司按有關程式審批、解密後方可公開發表或出版發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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