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華僑在國內購買房屋有哪些政策規定?
答:建設部等六部委2006年7月發佈了《關於規範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建住房〔2006〕171號〕,《意見》明確規定了“港澳臺地區居民和華僑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內限購一定面積的自住商品房”,“房地產產權登記部門必須嚴格按照自用、自住原則辦理境外機構和個人的產權登記”。北京、天津等地制定了規範境外機構、個人購買商品房的具體意見。北京市《關於規範境外機構和境外個人購買商品房的通知》(京建交〔2007〕103號)中規定:購買自住商品房,華僑應當提交有效的中國護照、住在國長期居留身份證件及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出具的《境外個人在境內居留狀況證明》;境外個人在本市購買商品房,一人只能購買一套住宅;在辦理預售登記和權屬登記時,提交所購商品房符合實際需要自用、自住原則的書面承諾,購買後不得隨意出租、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