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機動車登記規定》5月27日以公安部令第102號發佈,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對華僑在國內擁有的機動車登記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五條第(三)款:機動車所有人是指擁有機動車的個人或者單位。
1、個人是指我國內地的居民和軍人(含武警)以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居民、華僑和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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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款:身份證明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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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華僑的身份證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8、外國人的身份證明,是其入境時所持有的護照或者其他旅行證件、居(停)留期為六個月以上的有效簽證或者居留許可,以及公安機關出具的住宿登記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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